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教职成〔201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部、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决定对“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进行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央政策引导、省级统筹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项目建设原则和“学校申报、地方审核、中央认定”的立项程序,验收工作按照“学校总结、省级验收、两部评价”的方式进行,验收要点详见附件1。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工作,在总结项目建设成效的基础上,坚持优化区域专业布局,推动高等职业院校调整专业结构、凝练专业特色、打造专业品牌,持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整体提升高职专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国家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的范围包括《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启动“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1〕71号)确定的立项建设专业和《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2012年度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2〕30号)调整新增的专业(含开展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凡建设期间因学校升格造成中央财政停止补助的项目专业,按原任务书规定内容减半要求验收;因学校合并导致隶属学校变更的项目专业,由目前所在学校统一组织总结,按原任务书验收;2012年新增项目专业,按新增时确定的任务书验收。 三、验收程序 (一)院校总结 1.填报平台数据。项目学校须填写“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与职业发展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专业平台,网址:http://www.36ve.com,填报说明见附件4,也可从高职高专教育网,http://www.tech.net.cn,链接登录)。 2.撰写总结报告。项目学校对照立项专业建设发展方案进行总结,填写“专业建设状态数据表”“项目建设资金执行情况汇总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一览表”,完善立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撰写《项目总结报告》(每个项目专业提交一份总结报告,格式要求详见附件3),提请省级验收。 3.展示建设成果。项目学校根据专业建设成效,提炼制作专业建设典型案例,并在学校官方网站开辟专栏集中展示。 (二)省级验收 1.组织全面检查。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参考专业平台提供的“省级验收数据系统”,参照“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验收评议指标”(附件2),全面检查项目学校立项专业建设成效、审核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分专业做出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须包含第三方代表。 2.撰写验收报告。在全面检查基础上,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撰写《项目验收报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1)。 3.展示建设成果。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遴选专业建设典型案例(每省份上报推荐案例不超过10个),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传。有条件的地方可设计建设成效宣传画册,与推荐案例一并上报,设计要求详见附件5。典型案例和画册应围绕项目建设实效,突出建设成果和典型经验,注意展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进高职专业建设举措与做法。 (三)两部评价 1.专家核查。两部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组织专家对省级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审核省级验收结论,视核查情况组织抽查。 2.确定结果。两部根据专家建议,确定分省份评价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各地。 四、验收结论 立项专业省级验收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两个等级,暂缓通过的专业,应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未通过验收的相关学校不得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其他项目)内再次组织验收;分省份评价意见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两个等级,暂缓通过的省份须参考专家意见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后,重新申请两部审查。验收材料须公示。 五、时间要求 1. 11月5日,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开通“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验收专栏,省级验收数据系统同时上线。各地教育部门可登录系统查验本省份相关院校立项专业数据。省级用户登录账号及密码另发(系统说明详见附件4)。 2.省级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2013年11月20日前完成省级验收工作,并将《项目验收报告》(加盖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公章,附省内分校分专业验收结论及推荐案例目录、项目建设资金执行情况汇总表,13份)报送至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3. 各地《项目验收报告》、推荐案例以及学校《项目总结报告》电子版(包括所有附件),于11月22日前通过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验收专栏提交。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100816) 教育部职成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联系电话:010-66096232(传真) 联 系人:任占营 童卫军 电子信箱:sfgz@moe.edu.cn 本文可在教育部门户网站(www.moe.gov.cn)和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发展”专栏下载。 附件:1.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验收要点 2.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验收评议参考指标 3.项目总结报告(格式) 附1:专业建设状态数据表 附2:项目建设资金执行情况 附3: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一览表 附4: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专业平台数据填报及省级验收数据系统说明 5.典型案例和宣传画册设计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Upfile/2013109/2013100900426326.doc 附件下载:/Upfile/2013109/2013100900426327.xls 附件下载:/Upfile/2013109/2013100900426328.xls 附件下载:/Upfile/2013109/2013100900426329.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