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淄博职业学院专业(群)建设管理规定

作者: 日期:2022-10-09 21:48:2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战略和区域产业发展需求,提升专业(群)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促进我校办学质量、规模、结构、效益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优势,增强专业(群)办学特色,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并加强我校专业(群)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专业(群)建设管理含专业新增、调整、改造以及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等

第三条 学校专业(群)建设应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行业企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持续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群)结构。

第四条 学校专业(群)建设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重点建设一批与区域产业需求契合度高、特色鲜明、师资力量强、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优势专业(群)形成以工为主,商、医为特色,工、商、医、艺、社会事业等各类专业群综合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业(群)建设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群)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审议学校专业(群)建设与发展规划,研究学校专业(群)建设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学校专业(群)建设各项文件、规章、制度;

(三)组织新增设专业的论证、审查和申报工作,协调新增设专业建设工作;

(四)负责专业(群)建设的立项审核,审查专业(群)建设方案、任务书和工作计划,审查、分配、检查专业(群)建设经费及其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专业(群)建设的进展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专业(群)建设评估验收等;

(六)指导各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院系是专业(群)建设的主体,院系负责人是专业(群)建设第一责任人,各院系设立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作为相应院系专业(群)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咨询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专业(群)发展规划制订院系专业(群)建设规划;

(二)组织新增设专业申报的论证工作及专业建设工作

(三)组织专业(群)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推荐工作,并对专业(群)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自评、验收等。

第八条 专业(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一般由专业(群)负责人人或新增设专业筹建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群)发展及人才需求调研、分析,校企合作共同做好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和课程标准制定工作;

(二)根据学校和院系专业(群)建设规划及学校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新增设专业申报书编写、专业建设方案和计划书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专业实训()室规划及建设论证等工作;

(三)具体负责各项专业(群)建设工作,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等;

(四)开展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包括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研究、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与研究等;

(五)根据学校和院系相关要求上报专业建设进度和总结,做好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工作,开展专业(群)建设工作的自评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九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原则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加强专业设置与调整,优先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兴专业,加快建设学前、康养等人才紧缺专业,升级化工医药、建筑工程等传统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

(二)科学规划原则

专业设置与调整规划要在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指导下进行,要与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相一致,经过认真调研和充分论证后,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有计划地设置与调整专业。

(三)前瞻性原则

专业设置与调整既要适应当前岗位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又要着眼未来,适度超前设置与调整专业,保证人才培养过程与市场变化过程动态吻合,与未来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各院系要及时对未来行业需求进行综合分析,做出科学预测,结合学校办学实际,适时开设新专业和调整将来可能被淘汰的专

业。

第十条 新设高职专业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学校和院系专业(群)发展规划,有一定的建设基础,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二)增设专业应经过充分的行业企业调研分析和专业论证,并提供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三)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师资队伍;

(五)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

(六)设置高职本科专业所依托专业应是省级及以上重点(特色)专业,依托专业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原则上还应符合《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 年度增设专业数量

为保证高职专业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年度增设的高职新专业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十二条 新设专业的设置程序

(一)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二)高职专业设置应以《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各院系结合学校专业设置现状、当年招生情况及专业(群)发展规划,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组织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专业设置方案,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2.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新专业的材料进行论证和审定,提出推荐意见;

3.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三)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通过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当年1031日前,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并于当年12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三条 新设专业的申请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可行性报告及论证材料;

(三)高等学校增设或调整专业申请表;

(四)拟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五)拟设置专业的专兼职教师配置一览表;

(六)拟设置专业基本办学条件一览表;

(七)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 新设专业的建设

学校对于新批准设立的专业,在师资、实践教学条件等方面适当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和扶植,院系也应重点加强新专业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调整

学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已设置的专业。

(一)专业调整

对于更改专业名称、改变学制的专业调整情况,一律按新设专业的程序进行。

(二)增设或调整专业方向

1.专业方向的申报条件

1)拟申报专业方向所依托的专业必须是教学基础条件较好、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较高的优势专业或特色专业;

2)拟申报专业方向应与所依托专业有较强的专业关联性或相近的职业、岗位面向,并提供详实可信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

3)有拟申报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方案等教学文件;

4)拟申报的专业方向必须在依托原有专业基础上,拥有完成该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所必需的师资队伍;

5)具备该专业方向必需的相应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实训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2.申报程序

专业方向的申报参照专业设置程序进行,由学校专业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列入学校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专业撤销

(一)对于需要撤销已设置的专业,应由所在院系写出书面报告,申述撤销理由等,经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所办专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学校将调减招生计划或撤消该专业:

1.连续三年一志愿录取率低于60%的专业;

2.人才培养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50%

3.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三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专业(群)建设调研

专业(群)建设调研是学校专业设置、调整以及专业(群)建设的逻辑起点,是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和课程标准开发的基础。调研内容包括:产业链与产业集群调研、行业发展与企业需求调研、岗位群与典型工作任务调研、毕业生跟踪调研、兄弟院校专业(群)建设情况等。各专业(群)每年开展一次集中调研,形成针对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以及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构建、课程设置等方面有建设性的意见,撰写专业(群)建设调研报告。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定位

高职专科专业建设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培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职业本科专业建设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培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模式

坚持“两个深入”“四个融为一体”人才培养理念,推进“岗课赛证”融通育人,探索构建“校企协同、学做合一、专创融合、书证融通”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实践性和吻合度。

第二十条 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开发

(一)坚持德技并修、全面发展。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传授基础知识与培养专业能力并重,强化学生职业素养养成和专业技术积累,将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二)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案应体现校企“双元”育人,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落实到人才培养过程中,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

(三)坚持工学结合、书证融通。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标准、内容及要求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统筹教学组织与实施,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机融合。

(四)坚持因材施教、分类培养。以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为基本遵循,针对不同生源的文化基础和特点,根据学生成才的不同需求,在课程设置与选择、教学环节的设计与要求等方面,注意共性与个性、统一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分类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章 课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课程建设是专业(群)建设中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是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式方法等改革的重要载体,更是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课程建设要以转变教育教学理念为先导,以培养适应经济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以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为基本要求,构建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相适应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二条 课程设置的依据与原则

(一)课程设置应以实现专业(群)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加强课程体系改革,明确课程的教学目标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公共基础课程及人文素养、科学素养方面的选修课程、拓展课程,科学设置专业(技能)课程。

(二)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有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兼顾基础性、系统性的基础上,应注重学科前沿知识,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含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应具备相关的支撑条件。

第二十三条 课程建设的内容与要求

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课程资源、课程平台以及课程标准。

(一)教学队伍

建设符合项目式、模块化教学需要的教学创新团队,不断优化教师能力结构。

(二)教学内容

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将思想政治工作和价值引领有机融入到课程教学内容;要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生发展要求;要符合专业发展和行业产业需求;要及时把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引入教学内容。

(三)教学方法

积极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普及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等教学方式,广泛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推广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理实一体教学等新型教学模式,推动课堂教学革命;改革考核方式,注重过程考核,推进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相结合。

(四)教学手段

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有机融合,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新要求,全面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广泛应用,不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五)课程资源

以能学辅教为目标,加快建设能够满足多样化需求的课程资源,统一建设标准,丰富资源类型,注重应用推广,不断提高课程资源建设质量,及时进行课程资源更新,创新服务供给模式,服务学生终身学习。

(六)课程平台

以学校在线教育综合平台为课程建设管理平台,各院系开设的所有课程原则上均须在课程中心上线,并按要求完善课程建设内容,丰富课程资源,加强课程运行管理,为学生提供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搭建开放共享的课程学习平台。

(七)课程标准

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体要求,制(修)订专业课程标准,明确课程目标,优化课程内容,规范教学过程,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管理

(一)数字化教学资源是课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专业教学资源库、在线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虚拟仿真软件项目等。

(二)资源建设原则

1.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开发数字化教学资源,注重用户体验;

2.坚持产教融合建设资源,发挥行业专家专业技能与学校教师教学优势,迭代推进;

3.坚持统一规划、资源共建、共享、实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三)资源建设规划

1.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以院系为基本建设单位,各院系应将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纳入专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完善的推进协调机制,推进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

2.依托学校在线教育综合平台,科学规划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教学资源规模,使之与专业教学和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

(四)资源建设要求

1.团队要求

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团队应该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实践能力强、教学效果好、教学特色鲜明的教师主持建设,并且拥有一支包括专任教师、企业兼职教师和教育技术骨干在内的结构合理、高水平教学团队。

2.技术性要求

遵循国家《教育资源建设技术规范》《职业院校数字校园规范》,资源的文件类型、格式和大小符合学校教学资源建设标准和网络教学平台要求,并具有技术可行性和扩展性。

3.持续更新要求

定期或不定期对数字化教学资源进行一定比例的更新,适应技术发展和产业升级转型的需求。

第二十五条 课程归属管理

(一)课程归属原则

1.全校性的公共课程、部分开课面较大的专业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对口院系、处室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建设与管理;

2.仅限于各院系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院系;

3.仅限于少数几个院系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专业领域,由教务处择优审批,并委托对口院系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则须分别编号、注明授课对象,分别归属开课院系;

4.全校性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进行管理;

5.课程归属由教务处负责确定。

(二)课程信息的认定工作由教务处与课程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审定,一经审定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课程信息;如确需更改,需经教务处和课程归属部门重新审定同意后,方可修改。

(三)课程管理由归属部门实施。课程管理的内容包括:课程标准制定、教学任务落实、教师任课资格认定、课程建设、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等。课程归属部门应为所开设的每一门课程指定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管理与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课程运行管理

(一)常规课程的运行管理由课程建设团队或任课教师负责。“教学成果”系列课程(如混合教学改革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由教务处实行“项目化”管理,负责组织课程的申报、立项、检查、评估和验收,负责课程建设的规划、审核、协调和监督。

(二)课程开课期间,鼓励课程采用模块化、项目式等教学方法,以课程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组建课程建设团队;鼓励课程采取线上教学、线上线下混合教学、虚拟仿真实训教学、社会实践教学等形式;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建设、发布、运营、维护以及课程团队建设,需对课程内容的学术性和政治性进行把关审查,对课程运行过程进行监管。

(三)课程运行期间,学校将不定期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教学质量监控,并对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对评议不合格内容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六章 实践教学条件建设

第二十七条 实践教学条件是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保证和支撑,是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校内实训(验)基地、校外实习(训)基地等。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根据“专业建设对接产业发展,专业人才培养对接人才市场需求”的原则,推进专业实践教学条件建设。

各专业要依据教育部发布的《职业院校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要求,开展校内实训(验)基地建设,切实满足各专业基础技能训练、技术技能实训需要。

各专业要依托政府机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等,鼓励支持与相关领域优质企业合作,建设校外实习(训)基地,并重点建设一批具有骨干作用、示范性强的校外实习(训)基地,满足学生综合实践技能培养和岗位实习需要。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群以群内各专业的岗位通用技能与专门技能训练为基础,系统设计实训体系,整合核心专业与相关专业的实践教学资源,分类组建实训基地。按照实训基地的功能定位,通过“模块化”和“项目化”的形式,开展实训教学内容的系列化建设,形成满足专业群共性需求与专门化(或个性化)需求的、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实训体系,实现优质资源的充分利用与高效共享。积极申报建成省级以上实训基地、虚拟仿真示范中心等实训平台。

第三十条 支持院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深度参与实训基地建设,聚焦专业群实训条件提升,充分整合现有实训条件,打造产、教、研、学、训、创六大功能于一体的产教融合平台。争创省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第七章 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选聘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群负责人、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是专业(群)建设的领军人物,是学校发展的中坚力量。每个专业群设置1名专业群负责人,原则上由所在院系负责人担任。每个专业原则上设置专业带头人2名(校内和校外各1名),各专业设置骨干教师数量按照不超过本专业教师数的20%确定。由院系承担的人文素养课程,根据每门人文素养课程所承担的总体教学任务情况确定1-3名骨干教师;由处室承担的人文素养课程,不设骨干教师。后续根据专业设置变化,可进行增减。

第三十二条 任职条件

(一)校内专业带头人任职条件

1.专业对口或相近;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实践技能过硬,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3.初任年龄:教授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副教授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其他职称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4.近3年独立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2门及以上专业课程;

5.近3年主持过本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专业核心课程开发与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

6.近3年至少具备下列成果之二:

(1)主持校级或参与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专业建设项目建设;

(2)负责指导学生团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技能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荣誉;

(3)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各类技能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荣誉;

(4)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高职教育理论)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2篇;

(5)担任主编或副主编,有本专业正式出版专著或教材;

(6)主持市级或参与省级(前三位)以上科研项目,并已结题;

(7)主持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获得国家专利。

(二)校外专业带头人任职条件

1.专业对口或相近,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职务;

2.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专业的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过硬的实践技能,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有较强的指导实践教学的能力;

3.具备共同完成本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及教学资源建设的能力。

(三)专业骨干教师任职条件

1.专业对口或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3年及以上;实践技能过硬,具备双师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态度积极认真;

2.初任年龄:教授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副教授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其他职称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3.近3年独立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2门以上专业课程;

4.近3年参与过本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专业核心课程开发与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

5.近3年至少具备下列成果之一:

(1)主持校级或参与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专业建设项目建设;

(2)在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和教学内容改革中成绩突出,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学质量奖;

(3)负责或参与(前三名)指导学生团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技能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荣誉;

(4)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各类大赛并获三等奖以上荣誉;

(5)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高职教育理论)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1篇;

(6)担任主编、副主编或参编,有本专业正式出版专著或教材;

(7)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校级前三名,省级前五位,国家级前七位)科研项目,并已结题;

(8)主持或参与(前三名)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获得国家专利。

(四)人文素养课业务带头人任职条件

1.专业对口或相近;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3.初任年龄:教授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副教授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其他职称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4.近3年独立系统地讲授过本课程;

5.近3年主持过本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

6.近3年至少具备下列成果之二:

(1)主持校级或参与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教学项目建设;

(2)参加省级以上本课程各类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荣誉;

(3)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高职教育理论)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2篇;

(4) 担任主编或副主编,有本专业正式出版专著或教材;

(5)主持市级或参与省级(前三位)以上科研项目,并已结题;

(6)获得国家专利。

(五)人文素养课骨干教师任职条件

1.专业对口或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3年及以上;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态度积极认真;

2.初任年龄:教授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副教授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其他职称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3.近3年每学年独立地讲授过本课程;

4.近3年参与过本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

5.近3年至少具备下列成果之一:

(1)主持校级或参与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教学项目建设;

(2)在课程建设和教学内容改革中成绩突出,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学质量奖;

(3)参加省级以上本课程各类大赛并获三等奖以上荣誉;

(4)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高职教育理论)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1篇;

(5)担任主编、副主编或参编,有本专业正式出版专著或教材;

(6)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校级前三名,省级前五位,国家级前七位)科研项目,并已结题;

(7)获得国家专利。

第三十三条 岗位职责

(一)校内专业带头人职责

1.组织本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专业核心课程开发与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

2.负责制订本专业的教研活动计划,定期组织本专业的教研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1次院系公开课;

3.任期内系统承担1至2门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任务,每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达到B等及以上;

4.负责本专业主要课程的整体教学设计,并在任期内完成1至2门优质核心课程的教学资源建设,并参与生产性实训基地、其他实训(验)室、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

5.带领本专业骨干教师、课程负责人完成本专业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专业课程开发与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

6.任期内在企业实践平均每年不少于一个月,掌握本专业技术领域发展动态;

7.协助制订本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意见,任期内完成2至3名青年教师的培养,每年举办2次以上本专业领域的专业建设改革讲座;

8.负责本专业学生岗位实习指导,每学年对岗位实习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以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提出建设性建议报告。

(二)校外专业带头人职责

1.参加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共同完成本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等工作;

2.调度行业(企业)资源,协助完成本专业技术领域职业岗位(群)调研、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学生岗位实习、兼职教师聘请、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

3.协助本专业开展与行业(企业)合作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

(三)专业骨干教师职责

1.协助专业带头人完成本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专业核心课程开发与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

2.任期内系统承担1至2门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达到B等及以上;

3.协助专业带头人组织并积极参加本专业的教研活动,每学年至少主持1次本专业教学团队研讨课;

4.负责本专业1至2门专业核心课程的开发与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或参与生产性实训基地、其他实训(验)室建设、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每学年参加指导学生岗位实习;

5.协助专业带头人完成本专业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专业核心课程开发与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

6.任期内在企业实践平均每年不少于一个月,掌握本专业技术领域发展动态。

(四)人文素养课业务带头人职责

1.完成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方案、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改革方案并实施,每学年课程改革惠及率不少于本课程学生的30%;

2.组织骨干教师完成课程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

3.负责制订本课程的教研活动计划,定期组织本课程的教研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1次院系公开课;

4.每学年系统承担对应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达到B等及以上;

5.每学年举办2次及以上本课程教学内容改革讲座,完成对骨干教师以及2至3名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五)人文素养课骨干教师职责

1.协助人文素养课业务带头人完成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方案、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改革方案并实施,每学年课程改革惠及率不少于本课程学生的30%;

2.完成课程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

3.协助人文素养课业务带头人组织并积极参加本课程的教研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2次本课程教学团队研讨课;

4.每学年系统承担对应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达到B等及以上。

第三十四条 选聘程序

(一)本人申请或推荐

凡符合条件的教师由本人填写《校内专业带头人申报表》《人文素养课业务带头人申报表》或《骨干教师申报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交专业或课程所在院系、处室。校外专业带头人可由院系根据专业发展方向和要求,依据选聘条件,客观、公正地确定校外专业带头人推荐人选,由本人填写《校外专业带头人申报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对无符合选聘条件人选的,相关院系、处室可推荐综合业务特别优秀者,填写《综合业务特别优秀者推荐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作为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或人文素养课业务带头人培养对象。

(二)院系、处室评议推荐

由院系、处室依据选聘条件对申报教师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院系、处室组织评议并确定推荐名单,在部门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佐证材料报教务处。

(三)学校聘任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报学校研究确定后进行聘任。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与考核

(一)管理

1.聘期

(1)已设置专业,选聘期限与学校全员竞聘期限一致,可连选连任;

(2)新设置专业,自获得批准设置之日起,聘期开始;

(3)撤销专业,自无在校学生之日起,聘期终止。

2.聘期内调整

在聘期内需要进行调整的,需由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考核

1.过程考核

每年末与学校年度岗位考核一并实施,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报教务处备案。各部门应将考核情况纳入工作业绩评价,作为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

2.任期考核

任期期满,由所在院系、处室依据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作为是否下一届人选的依据。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八章 专业(群)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与管理机制

(一)专业(群)建设项目是为了提升专业(群)建设水平,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设立的专门工作或任务;

(二)专业(群)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专业建设相关项目、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相关项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相关项目、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相关项目等;

(三)学校构建国家、省、校三级项目建设机制,并对所有专业(群)建设项目实施项目管理,教务处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的规划、建设与应用统筹管理,各教学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建设、应用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立项管理

(一)申报原则

专业(群)建设项目申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遴选原则

专业(群)建设项目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遴选立项。国家级、省级项目原则上从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

(三)立项程序

1.教务处发布立项申报通知;

2.各院系根据人才培养工作需要,按要求组织申报;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4.专家评审推荐立项项目,经学校审批后公布立项。

(四)评审标准

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立项评审标准根据具体文件要求执行,校级项目申报条件和立项评审标准由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制订。

(五)已通过国家级、省级、校级立项的项目或内容相似的项目,在其同级别及以下级别不再重复立项。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一)项目建设周期

一般为13年。

(二)责任制管理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经费使用。

(三)开题

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团队及时确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根据学校安排参加项目开题,获准开题的项目方可实施建设。

(四)过程管理

教务处负责根据项目完成周期组织实施中期检查,对立项项目的建设进度与质量进行过程管理。

(五)调整原则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一经确定,不能随意进行修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项目内容作重大调整;

5.项目延期验收;

6.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项。

第三十九条 结项管理

(一)验收形式

教务处将组织对到达结项时间的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结项验收主要以答辩会、专家网评等形式进行。

(二)项目延期

项目建设团队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结项答辩会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延期申请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将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商议是否批准该延期申请,如获批准,该项目可延期结项;如未获批准,该项目仍须按要求参加结项答辩。

(三)项目撤销

凡在结项验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予以撤销项目:

1.项目实施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已进行两次结项验收,但均未通过;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四十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专业(群)建设项目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

1.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建设支持经费;

2.国家级、省级立项项目的学校自筹建设经费;

3.校级立项项目的院系自筹建设经费;

4.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筹措的建设经费。

(二)经费使用依据

依据《淄博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专款专用,确保经费支持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

(三)经费预算

项目建设团队应制定经费使用预算,报教务处备案;项目中需通过政府采购部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办理。项目建设团队应根据预算合理利用建设经费,建设经费预算执行完成率不低于90%,但不得超支。

(四)报销程序

项目自开题至验收后6个月内,项目建设团队根据经费预算使用经费,并据实报销相关费用。各类支出费用经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处长、分管教学院领导签字后,按照财务规定进行报销。

(五)经费退回

学校研究予以撤销的项目,将停止支付项目经费,并追回已使用的建设经费。

第四十一条 异议处理

项目建设团队如在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等环节对学校做出的意见或决定有异议的,应由项目建设团队所在部门以书面公文的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将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复议后的决定为最终决议。

第九章 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机制,有计划地开展专业(群)考核工作,有效保障专业(群)办学水平不断提升。按照同类专业(群)进行考核,每3年一轮。

第四十三条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体系。由定性指标、定量指标组成,包括质量效益、产教融合、师资队伍、课程与教材、国际合作、特色创新等6个一级指标、30个二级指标。按照百分制赋分。特色创新指标为加分项。具体参照《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指标》。

考核负面清单。从意识形态、规范管理、经费使用、重大事故等方面设定了11项负面清单,其中,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项5项,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事项6项。

第四十四条 考核结果

根据各专业(群)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依据评价标准、考核指标进行评价。按照A+ABCD 五个档次拟定考核结果,分别为前10%10%25%25%50%50%80%、后20%

第四十五条 专业(群)考核目标

根据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制度,实施专业(群)国家级、省级、校级等分类管理,每一类专业(群)要达到相应级别的考核目标。

(一)“双高计划”专业群相关专业考核预期目标应达到A+档;

(二)国家级(含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建设专业、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重点专业、国家创新行动发展计划骨干专业)相关专业考核预期目标应达到A档及以上;

(三)省级(含省级高水平专业群专业、省级品牌专业群专业、山东省优质校一流专业群专业等)相关专业考核预期目标应达到B档及以上;

(四)校级相关专业考核预期目标应达到C档及以上。

第四十六条 结果运用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逐步形成考核结果运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对接产业、动态调整、自我完善的专业(群)分类建设发展机制,促进专业资源整合和结构优化,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一)对考核结果高于预期目标的专业将在招生计划分配、经费安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评选推荐等工作中给予倾斜;

(二)对考核结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专业将在招生计划分配、经费安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评选推荐等工作中降档处理;

(三)对确定为D档等次的专业(群),予以优化调整,原则上不再投放招生计划。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淄博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0954号)、《淄博职业学院教材建设和选用管理规定》《淄博职业学院教学资源库建设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217号)、《淄博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选聘与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313号)、《淄博职业学院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737号)、《淄博职业学院教学项目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739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