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提升专业建设内涵,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竞赛是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协(学)会组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我校学生参加的正规学科竞赛和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章 竞赛认定
第三条 认定范围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教务处立项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针对某一专业和领域的大学生竞赛活动。
第四条 级别与类别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和院系级六级。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比赛每级分为三类。
(一)国际级竞赛
国际级竞赛是指由国家各部委主办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牵头的世界性学科竞赛。有国家级选拔赛的按国家级竞赛进行分类。
1.国际级一类竞赛
世界技能大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为国际级一类竞赛。
2.国际级二类竞赛
通过国家级二类竞赛选拔而参加的世界性学科竞赛为国际级二类竞赛。
3.国际级三类竞赛
通过国家级三类竞赛选拔而参加的世界性学科竞赛或无国家级选拔赛的世界性学科竞赛为国际级三类竞赛。
(二)国家级一类竞赛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全国技能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由创业新创业学院负责组织、管理,下同)为国家级一类竞赛。
(三)国家级二类竞赛
由教育部和国家各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竞赛。另外,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中(具体以最近年度发布的榜内赛项为准,以下简称“榜内赛项”)除国家级一类竞赛外的其他竞赛也列入国家级二类竞赛。
(四)国家级三类竞赛
由各级行业协会、学术团体、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牵头组织的全国层面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
(五)省级一类竞赛
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山东省选拔赛(全国技能大赛山东省选拔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山东省选拔赛等为省级一类竞赛。
(六)省级二类竞赛
由山东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或“榜内赛项”中的省级选拔赛为省级二类竞赛。
(七)省级三类竞赛
由各级行业协会、学术团体、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牵头组织的全省层面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
(八)市级竞赛
由淄博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
(九)校级竞赛
由学校统一组织或经教务处立项的、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
(十)院系级竞赛
由院系组织并经教务处立项的、在院系范围内开展的适合本院系所有专业的、具有专业群特点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
第五条 竞赛认定
(一)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公布文件为依据。设置特等奖的竞赛项目,特等奖视作一等奖,其余奖项不变。设置金奖、银奖、铜奖和冠军、亚军、季军的竞赛项目,金奖、银奖、铜奖和冠军、亚军、季军分别视作一、二、三等奖,其他各奖项不再认定;
(二)以学校为赛区组织的省级、国家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选拔赛成绩不予认定;
(三)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获奖以院系为单位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1.同一立项项目,团体竞赛获奖认定不超过2个;
2.同一立项项目,个人竞赛获奖认定不超过3个;
3.同一立项项目,在校内完成后提交决赛的作品(创意、方案等)获奖认定不超过6个;
4.同一立项项目下有多个赛项的(如山东省科技节、大学生节能减排系列赛等),获奖项目累计计算但认定总数(无论团体还是个人)不得超过6个;
5.同一立项项目既有团体获奖又有个人获奖的不重复认定;
6.直接立项项目不受以上款项限制。
(四)承办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按教学成果给予认定,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承办方式为线上的或牵头其他学校的,降一级认定;
(五)跨部门组织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牵头组织部门占2/3,其余1/3按学生比例分配至学生所在院系。
第三章 竞赛立项
第六条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实施立项管理,分参赛立项和承办立项。
第七条 立项原则
(一)重点支持参加国际级一类、国际级二类、国家级一类、国家级二类和省级一类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适度参加其他类别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
(二)参加国际级一类、国际级二类、国家级一类、国家级二类和省级一类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和淄博市职业(技工)院校技能大赛直接立项;
(三)鼓励各院系积极组织校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以及省级、国家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院级选拔赛,以扩大学生的参与面和受益面;
(四)除直接立项的竞赛外,每个院系参赛立项项目不超过6个;
(五)承办市级及以上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直接立项(承办线上技能竞赛除外)。
第八条 立项流程
(一)教务处发布立项通知,各院系填写《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立项申请表》《校级技能竞赛承办申请表》《淄博职业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立项汇总表》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是否立项、确定赛项类别以及经费资助等建议意见,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立项项目公布后新发生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相关院系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填写《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补充立项申请表》履行审批程序;
(四)各立项项目所在院系需认真组织院系选拔赛以确定优秀参赛选手并开展各种形式的集训。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督导落实各立项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 竞赛管理
第九条 日常考核
将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院系赛、校赛纳入日常考核,鼓励各院系积极组织院系级、校级专业技能竞赛以及省级、国家级竞赛项目的校级选拔赛,将其列入日常教学检查内容,逐步形成世赛、国赛、省赛、市赛、校赛、院系赛多层次、强耦合的技能大赛选拔、培育和备赛机制,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大赛对教育教学的“树旗、导航、定标、催化”作用,不断完善六级竞赛体系,实现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全覆盖。
第十条 竞赛转化
积极推进“以赛促教、赛教融合”教学模式改革,将竞赛项目有效融入课程教学。将竞赛项目任务转化为课程教学内容,将大赛评价标准转化为教学评价标准,将参赛视频、规程标准等资源有效转化为课程课堂教学资源,实行“学训一体”的课赛融合新模式,实现教学过程与大赛流程深度对接,达到教学、比赛同向同行、互促共长。
第十一条 赛后总结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结束后各院系要及时总结,做好竞赛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并报教务处进行备案。存档资料包括:竞赛计划、竞赛总结、训练视频及照片、参赛和获奖照片、获奖文件及获奖证书扫描件。
第十二条 未经立项审批参加的各类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获奖不予认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职业技能竞赛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包括设备购置经费、参赛补助经费、获奖补助经费等。
第十四条 设备购置经费
设备购置经费是指竞赛组委会公布的赛项规程中指定的设备购置经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各院系于上年度申报、教务处汇总审核、学校审批后,列入学校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年度预算。其中,确困难以提前做出预算和计划的国际级一类、国际级二类、国家级一类、省级一类竞赛和承办省级一类及以上竞赛所需的专用教学仪器设备,可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追加预算后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参赛补助经费
用于资助各院系在组织国际级一类、国际级二类、国家级一类、国家级二类、省级一类竞赛时,在参赛和备赛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获奖情况分级资助的方式进行,由教务处在竞赛当年度进行统计,纳入下年度财务预算。
(一)参赛补助经费包括参赛报名费、会务费、差旅费以及集训期间发生的耗材、学生伙食补助费、专家指导费等项目。
1.参赛报名费、会务费据实报销;
2.参赛期间教师差旅费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学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参照教师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
3.集训期间发生的耗材仅报销大赛规程中规定的耗材;
4.集训期间学生伙食补助费按直接参赛学生每人每天补助不超过30元、集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90天执行;
5.集训期间的校外专家指导费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参赛项目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1.国际级一类、国际级二类、国家级一类竞赛获得一等奖项目资助100%,获得二等奖项目资助80%,获得三等奖项目资助70%,未获奖项目资助50%;
2.国家级二类竞赛获得一等奖项目资助100%,获得二等奖项目资助60%,获得三等奖项目资助50%,未获奖项目不予资助;
3.省级一类竞赛获得一等奖项目资助100%,获得二等奖项目资助70%,获得三等奖项目资助60%,未获奖项目不予资助;
4.无获奖等级的国际级一类、国际级二类竞赛的国家级选拔赛按相应获奖等级予以资助,未能参加国际级项目的不予资助;
5.无获奖等级的国家级一类竞赛的选拔赛按相应获奖等级予以资助,未能参加国家级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六条 其他说明
(一)省级及以上专业或专业群带资建设项目,其相关赛项的技能竞赛专项经费原则上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学校鼓励将各类技能竞赛融入学生专业技能培养,设置特长生培养专业方向模块,实现技能大赛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凡经学校立项的参赛项目不在资助范围内的相关费用,可在保证部门人才培养基本运行经费的基础上从本部门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竞赛奖励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按获奖等级发放奖金,具体标准按《淄博职业学院奖学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在一、二类比赛中获得省级竞赛奖及以上的学生,各院系在各类评优树先中,优先考虑推荐,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教师指导学生技能竞赛获奖,根据获奖等级发放奖金,发放标准按《淄博职业学院教学类高水平成果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发放金额由竞赛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同时,在职称评聘、获奖年度的各类评优树先中优先考虑推荐;
第十九条 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获奖项目发放的奖金按上级文件要求足额拨付给相关院系或发放至获奖教师和学生本人,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淄博职业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7〕6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