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师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提高教师专业实践教学水平,促进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提升专业建设内涵,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竞赛是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协(学)会组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我校教师参加的正规学科竞赛和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章 竞赛认定
第三条 认定范围
教师职业技能竞赛是以提高教师专业基本能力和教学基本能力为目标,设置比赛奖项并颁发获奖证书的教师竞赛活动。教师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须与教师本人所学专业(研究方向)或从事专业相符。
第四条 级别与类别
(一)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
(二)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类别分为三类。
1.一类竞赛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比赛和山东省高校青年教师教学比赛;
2.二类竞赛是由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学业务司局、处室牵头组织的教师职业技能竞赛;
3.三类竞赛是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企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各级一级学会、协会牵头组织的教师职业技能竞赛,一级学会、协会下的分会不予认定;
4.市级和校级竞赛不设类别。市级竞赛是由市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竞赛,校级竞赛是由学校牵头组织的竞赛。
第五条 竞赛等次
(一)教师竞赛获奖等级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公布的文件为依据。
(二)设置特等奖的职业技能竞赛,特等奖视作一等奖,一、二、三等奖仍按一、二、三等奖予以认定。金奖、银奖、铜奖和冠军、亚军、季军分别视作一、二、三等奖。
第三章 竞赛立项
第六条 立项时间
每年度的3-4月份。
第七条 立项申报
(一)面向全校所有专业的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由学校统一立项;
(二)各专业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由相关院系填写《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立项申请表》报教务处。
第八条 评审立项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是否立项、确定赛项类别等意见,报学校研究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补充立项
立项项目公布后新发生的职业技能竞赛,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填写《教师竞赛项目立项申请表》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竞赛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教师职业技能竞赛,各院系要组织内部选拔,择优参加;
第十一条 由学校统一立项的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由学校统一组织选拔,择优推荐参加;
第十二条 每个院系参赛立项项目不超过6项;同一立项项目每个院系参加决赛不超过6项;
第十三条 各职业技能竞赛在竞赛结束一个月内将获奖证书及获奖文件扫描件等资料报教务处存档,特殊情况可向教务处申请延期;
第十四条 未经立项审批参加的各类竞赛获奖不予认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列支
教师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所需报名费、参赛费、差旅费等由各院系从部门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经费资助
用于资助各院系在组织国家级、省级一类竞赛时,在参赛和备赛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获奖情况分类资助。
参赛资助经费包括参赛报名费、会务费、差旅费以及培训期间发生的耗材、专家指导费等项目。参赛报名费、会务费据实报销;参赛期间教师差旅费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各参赛项目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国家级一类竞赛
获得一等奖项目资助100%,获得二等奖项目资助80%,获得三等奖项目资助70%,未获奖项目不予资助。
(二)省级一类竞赛
获得一等奖项目资助100%,获得二等奖项目资助70%,获得三等奖项目资助60%,未获奖项目不予资助。
第六章 竞赛奖励
第十七条 教师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根据获奖等级发放奖金,发放标准按《淄博职业学院教学类高水平成果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职称评聘、获奖年度的各类评优树先中优先考虑推荐。
第十八条 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改”总体思路,深化“三教”改革,鼓励教师以教学竞赛为契机,积极开展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推进课岗对接、育训结合、课证融通、课赛融合,参照教学改革项目认定教师参加技能大赛工作量。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淄博职业学院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4〕32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