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日期:2022-10-09 21:24:58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学籍管理。教务处负责学籍工作的统筹管理与协调调度,对学籍管理过程实施管理和控制;各院系全面承担本部门学籍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报到

(一)新生持淄博职业学院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指定报到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向录取专业所在院系请假,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三)除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它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籍注册

(一)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学籍注册

新生报到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依据新生录取信息、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材料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相关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2.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3.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时限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符合上述23项条件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其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三)申请程序

1.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县级征兵办将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学校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对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将加盖学校公章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教务处根据招生办公室交接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2.因身心状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提报《淄博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等申请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教务处为其开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3.因其它特殊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提报《淄博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教务处为其开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四)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入学

1.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即退役当年或第2年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

2.因身心状况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于当年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提交《淄博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入学申请表》、医院诊断康复证明、录取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等申请材料,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3.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资格期满,应于当年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提交《淄博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入学申请表》、录取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入学的学生,应按照录取专业编入实际入学年级学习。如原录取专业已调整或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如原录取专业已停招或撤销,将学生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5.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入学资格:

1)本人提报的入学申请材料经审查不合格的;

2)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3)应征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考试的。

第六条 学期注册

(一)学期注册

1.每学期开学时,我校在籍学生(休学学生除外)须在开学之日起一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和缴纳学费证明(仅每学年第一学期提供)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3.凡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转专业、转级等原因编入其他年级或其他专业的,均按照变更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注册。

(二)暂缓注册

未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向所在院系提交《暂缓学期注册申请表》,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务处按规定作为暂缓注册学籍处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注册:

1.未按规定缴清学费等费用且未办理有关缓交手续的学生;

2.开学之日起一周内未返校报到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的学生;

3.其他不予注册的原因。

(四)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七条 基本修业年限

普通高职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五年一贯制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三二转段专业大专段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

第八条 延长修业年限

三年制普通高职专业学生可根据个人修业情况,申请延长修业时间,最晚可推迟两年毕业(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但不含入伍保留学籍时间)。

第九条 延长修业年限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1.我校在籍的普通高职专业在校生;

2.在校修业时间达到基本修业年限,但尚未达到最长修业年限;

3.在校学习期间因故未能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延长修业年限:

1.已达到退学或开除学籍条件;

2.达到基本修业年限,但取得课程学分尚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50%

3.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已达到最长修业年限;

5.其它不适于延长修业年限的情形。

第十条 延长修业年限审批程序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院系提交《淄博职业学院在校生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院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4.经学校审核批准延长学习年限者,领取《淄博职业学院在校生延长修业年限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班级、课程、教材调整等延长修业年限手续;

第十一条 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

1.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由转入班级对其实施教育教学管理;

2.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应严格按规定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3.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不可申请提前毕业,延长修业年限期满原则上按原所在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毕业条件审核其毕业资格。达到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签发日期按实际发证时间填写;

4.延长修业年限学生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三条 考勤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旷课学时数按照实际缺课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请假

(一)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因病请假者,需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假期后,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校者,应在开学前函(电)向所在院系请假,返校时按要求办理补假手续。

(二)请假审批权限

1.课堂上请假须经任课老师批准;

2.病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同意;

3.二周以内由院系批准;二周以上由学生工作处批准;

4.公假、特殊情况请假一律由学生工作处批准。

(三)销假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四)病、事假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者按休学处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学,按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理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及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学,按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如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一般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根据课程考核需要,考试成绩可按百分制、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级计分制(合格、不合格)等计分方式进行计分。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组成,注重学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书写实际表现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缓考与免考

学生因身体伤病或其它原因需要申请免考或缓考,应参照《淄博职业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取消考试资格与旷考

(一)取消考试资格

学生未经请假,无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体育课四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本学期该课程考核的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补考。

(二)旷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拒交试卷者,按旷考处理。旷考学生不得参加期末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业预警、补考与重修

(一)学业预警

每学期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警示。

(二)期末考试补考

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上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和缓考学生可申请参加期末考试补考;旷考、作弊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予安排期末补考。

(三)重修

经过期末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学生需进行重修,并于重修学期末参加重修补考。

(四)补考与重修成绩记载

学生的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记载,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重修成绩在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中注明“补考”、“重修”字样。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

(一)学生有以下行为认定为违纪:

1.替考者与被替考者;

2.携带小抄、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及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者;

3.偷看书本、笔记本、小抄、抄袭别人试卷者;

4.在考试时间内用手势、口头、纸条等其他方式传播给接受者;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交流内容并予以警告后重犯者;

5.互换试卷、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者;

6.考前在课桌上书写、张贴小抄或做其他作弊准备者;

7.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作弊行为并经查实者;

8.经审定属于雷同试卷者;

9.私自将试卷及草稿纸带出考场者;

10.以通讯工具传递答案者。

(二)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理

1.该门课程成绩为“0”分,不得参加期末补考,该门课程需重修;

2.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取消该年度奖学金的评比及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3.毕业证书延迟一年发放;

4.取消专升本资格;

5.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应保留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记录。

第六章 升级与转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转级

(一)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转级:

1.学年制管理模式专业学生(含三二转段、校企合作、中外合作和五年一贯制专业)经过期末考试补考,学年累计仍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2.学分制管理模式专业学生受到淘汰警告或者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上同班同学的正常学习,可自行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经过期末考试补考,一学年内连续两次受到淘汰警告的学生,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转级学习办理流程

1.每年10月份,各院系提出学生转级学习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后,予以公示,学生本人对处理决定若有异议,可在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2.转级学习学生所在院系在转级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转级学生的班级、宿舍调整、教材征订等相关工作,保障学生能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三)转级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

1.转级学生学号不变,按转入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参加全部课程学习与考核,转级学生的学籍纳入转入年级的学籍管理;

2.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学校承认其已修合格课程的学分和成绩;

3.转级学生应按照实际所修课程缴纳学费。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期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准转专业;

(二)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应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三)转专业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具体规定及流程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转学

(一)转学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学生转学应于每学期初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批后,于新学期报到期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转学申请程序

1.我校学生申请转学至其他学校的,应提报《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拟转入院校同意接收转学学生的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后,办理转出手续;

2.外校学生申请转学至我校的,学生应提报《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相关证明材料及转出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及在校表现鉴定材料;

教务处会同纪检监察室、招生办公室、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对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学生符合转学条件与我校培养要求、且拟转入专业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3.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具体业务办理程序按照《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休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勤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其他原因(创业、出国留学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周期。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两次休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学年。

(三)办理程序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提交《休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学生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创业休学的学生须经创新创业学院认定审核),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休学。

(四)休学学生管理

1.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2.休学学生应在办理休学手续后三日内离校;

3.休学学生不可中途复学;

4.休学期间,学生应遵纪守法,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经学校查实,可取消复学资格,取消学籍;

5.学生在休学期间报考其它学校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办理流程

1.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复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学生,还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因创业休学的学生,还应提供创新创业学院出具的认定证明;

2.院系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并为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开具复学安置情况说明;

3.教务处对学生的复学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管理

1.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入伍保留学籍

(一)在校大专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入伍保留学籍。

(二)入伍保留学籍办理流程

1.申请办理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填写《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入伍保留学籍审批表》,并持入伍通知书或兵役机关提供的公民入伍批准书复印件(盖章)7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2.教务处对学生提报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三)入伍保留学籍学生管理

1.非毕业年级入伍保留学籍学生应于退役后两年内到校复学,按照复学所在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剩余学业;

2.毕业年级入伍保留学籍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尚有《毕业设计(论文)》及少部分课程未修读者,可通过学生在线自学与教师远程辅导答疑相结合的方式修完课程,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准予毕业;

3.除考取行业职业资格证有特殊要求的外,我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的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学生所在院系可依据服役部队出具的学生在部队的服役情况或退伍证,对学生的岗位实习成绩予以认定。

(四)应征入伍学生逾期不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入伍保留学籍学生复学

1.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应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复学申请到学生所在院系申请复学;服役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持所在部队出具相关证明、个人复学申请到学生所在院系申请复学;

2.院系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并为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开具复学安置情况说明;

3.教务处对学生的复学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办理复学手续。

(六)入伍保留学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取消学籍或退学处理:

1.入伍学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劳教、判刑的;

2.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两年内不申请复学的。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应予退学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且家长同意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提交经过家长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财务处、图书馆、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达到退学条件但未到校办理退学手续的应做退学处理。退学处理办理流程如下:

(一)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

(三)退学决定形成后,由教务处在学校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四)学生本人对处理决定若有异议可在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遗留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时,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伤)者,由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学生退学有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已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毕业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考核合格,获得规定学分,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结业

(一)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尚未修满规定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二)因未达到毕业要求予以结业的学生,应于结业后一年内,经重修有关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超出换发毕业证书期限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办理毕业证书换发。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证明书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淄职院政办字〔20191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