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淄博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22-10-09 21:22:24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学生自主发展。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计量制和学分绩点制为核心,包括弹性学制、导师制、补考重修制等在内的学分制管理制度。

第三条 构建符合学分制改革要求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和教学组织方式,为学生成长提供个性发展平台;充分挖掘和利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学分制的三年制普通高职专业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弹性修业年限为35年。可根据个人修业情况,申请延长修业时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第六条 学生应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方能毕业。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可在弹性修业年限内申请延长修业时间,未申请延长修业时间者按结业处理;学生学习年限(含休学等,不含服兵役)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七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使学生掌握必须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本人兴趣爱好及实际情况,在本院系、跨院系或全校选择修读的课程,以扩大学生选择专业方向或辅修专业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素质。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限选课和公共任选课。

第八条 实施选课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本人的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选课原则,可在一定条件下自主选择学习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任课教师。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课程如有先修后续的关系,学生必须在选修了先修课程后,才可修读其后续课程;如果学生修读完先修课程后,未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允许学生选修其后续课程,但必须重修先修课程。

第九条 实施学分计量制。确立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

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在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数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关于毕业条件要求方能准予毕业。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原则上应在1530学分之间。

第十条 实施学分绩点制。采用学分绩点评价学生学习质量。学分绩点以学生课程成绩为依据进行折算,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主要指标,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结算,作为综合考评和奖励学生的依据。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一条 选课范围

(一)公共限选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开课单位为各院系,一般为在一个学期内二选一或三选二的课程,学生毕业时必须获得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限选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的全部学分;

(二)公共任选课:开课单位为教务处,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人文、艺术、社科等方面的课程。学生毕业时不得少于4学分。

第十二条 选课要求

(一)参加选课的学生必须是当前学期已注册的学生,凡未注册的学生不得选课;

(二)学生选课应当以每学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并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某个专业毕业要求所规定的各类学分以及总学分;

(三)同一上课时间只允许选择一门课程,经批准免修的课

程除外;

(四)选课结束后,学生需要登录教务系统确认最终选课结;

(五)学生没有按照学校规定选课或错过选课时间,原则上不另行安排同一轮次的补选。对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选课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方可在学校补选、退选课程。

第十三条 选课程序

学生选课均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根据选修课开设计划和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网上选课。学生网上选课一般分为初选和补退选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选:学生初步选定下学期的选修课程;

(二)补退选:初选结束后,一门课程选修的学生人数少于25人(外语、艺术、文体类等特殊课程除外),该课程停开;开课部门退选未开课的课程,通知学生补选其它课程;补选时不能选择选课人数已达到限制人数的课程;

(三)选课完成,通知学生查阅课表,确认选课结果。

第五章 学分计算和学分取得

第十四条 学分结构。学分制由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学分计算。学分设定标准以授课学时数(或周数)为主要依据。理论课程、理实一体化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实践课程,包括认知实习、集中实训、岗位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按每周计1学分;活动类课程按每周计1学分;实行教学改革的课程,按课程标准规定的学分计算;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分取得

(一)理论课程、理实一体化课程学分。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取得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者,经教务处审查确认后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经批准缓考,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入,并取得相应学分;

(二)实践课程、活动类课程学分。学生出勤达3/4以上,经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学分绩点计算

(一)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依此类推),优秀折合为4.5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补考及格的,学分绩点为1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三)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平均学分绩点是评定奖学金、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免

修、辅修专业、推荐升学与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学分奖励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文体竞赛、职业资格(技能)认证、科技创新等,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院系初审,牵头认定部门复核,教务处备案认定学分。具体认定范围与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奖励学分可用于冲抵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学分。通过奖励学分置换的课程学分不纳入课程绩点计算。冲抵学分后,学生成绩登记册中应予以注明。

第二十条 所有的奖励学分都属于一次性的,只能在获得奖励的学年使用。同一学期在同一类型的比赛中获得多项奖的学生,以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奖励学分,不累积计算。

第七章 补考、重修、免修、辅修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成绩计为60分(或及格),并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三条 重修一般随开课年级修读,须在下学期课表公布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课程重修人数超过20人,单独编班开课。

第二十四条 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允许学生对同一门课程多次重修(必修课)或改修(选修课),允许多修超出专业毕业最低要求学分之外的课程学分,但应交纳修读费。修读费和重修费按学分收取,收费标准按《淄博职业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非社会接轨的课程申请免修

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和知识,可通过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免修该门课程。免修须通过考试,同级免修由教务处安排,在该课程正常开考前进行;高年级免修可参加高一年级该课程的统一考试或单独命题考试。

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践等教学环节一般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六条 社会接轨课程申请免修

学生通过自考课程或通过考证、考级等获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学校相关课程的免修。学分绩点按社会考核成绩计算。经本人申请、院系核实认定、教务处审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八章 学业预警、转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业预警。学生一学期内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分≥10,给予一次学业预警。学生学业预警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院系填写“学业预警表”,汇总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转级学习。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上同班同学的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连续二次受到淘汰警告的学生,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分计算。转入下一年学习的学生,学校承认其已修合格课程的学分。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取得的总学分和单项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淄博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747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