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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11-10-18 09:08:14 浏览: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标  题】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示范院校
【颁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0704
【发 文 号】教高厅函[200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示范高职)建设计划2007年度立项建设单位申报评审工作。为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重点
(一)院校综合建设
示范高职建设要以提高学校综合实力为目标。在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上起到模范带动作用;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上成为改革的先锋;在学生职业技能和素质的全面养成、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就业指导与服务上树立起标杆。2007年度示范高职建设以农业技术(一产类)、制造业(二产类)和制造类服务业(部分三产类)为工作重点,兼顾国家规划及各地各行业的需求与发展。
(二)重点专业建设
示范高职建设院校要以专业建设为龙头,加强校企合作,落实以真实(企业)工作任务为载体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注重校内生产性实训与校外顶岗实习的有机衔接与融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虚拟工厂、虚拟车间、虚拟工艺、虚拟实验,为实训操作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提供有效途径;确保学生有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工作经历,加强对顶岗实习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实现顶岗实习与工作过程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加强“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在逐步形成由行业企业一线技术人员兼职讲授实践技能课程机制的同时,更加重视提高专任教师的综合职业素养与实践教学能力,并且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积极探索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的改革。
(三)社会服务能力建设
示范高职建设院校要按照企业需要开展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与企业合作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为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使企业和社会在分享学校资源优势的同时,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使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重视教师科技开发服务能力的培养,引导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区服务。积极开展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对口支援与交流,主动为区域内职业院校培训师资,促进地区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二、申报条件
推荐院校应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有三届以上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面向地区支柱产业,坚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和办学定位,具有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良好的发展条件和较强的发展潜力,达到领导能力领先、综合水平领先、教育教学改革领先、专业建设领先、社会服务领先的入选条件(预审参考标准见附件一)。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举办方要通过完善政策、健全组织机构和相应保障措施,支持推荐院校建设工作。特别是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应达到建设计划的要求,列入年度预算,能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三、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评审程序包括预审、论证、限额推荐、评审、公示和公布结果六个环节。
1.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对申报院校的项目进行预审、论证。
2.对通过预审、论证的院校,各地教育和财政部门联合填写建设项目推荐书(附件二),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
3.教育部、财政部联合组织评审。
4.教育部、财政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确定并公布2007年度立项建设院校名单,同时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立项建设院校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再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
四、申报要求
各地要按照《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资格审查,推荐特色鲜明、改革成绩突出、建设基础好、符合区域产业规划的高职院校参评。
(一)名额分配
示范高职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申报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各地申报名额由基本名额和附加名额组成(附件三)。
1. 基本名额。以各地高等职业教育现有规模为依据确定。各地基本推荐名额为1~3所;其中,独立设置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在校生数高于20万人且占该省普通高职在校生数60%以上的地区,可推荐2所;高于40万人且占该省普通高职在校生数60%以上的地区,可推荐3所。数字计算以2006年教育部统计数据为准。
2. 附加名额。院校办学成绩突出、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认可度高、地方相关支持政策落实较好的地区,可增加1~2个推荐名额。
(1)所在地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认可度高,当地对高技能人才需求旺盛,近三年全省高职高专首次平均就业率(截止每年9月1日的就业率统计值)持续保持在80%以上(以教育部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
(2)地方支持示范高职建设的相关教育、财政政策落实好,特别是示范高职建设专项经费已列入预算并到位,且高职生均经费标准已达到本地普通本科生均标准的地区。
(3)地方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成绩突出,高等职业院校校均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数较多的地区。
除附件三所列名额外,满足上述要求需增加推荐名额的地区,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申请材料并填写增额依据表(附件四),上报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1.各地推荐院校名单、排序及推荐增额的说明(2份);
2.(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1份);
3.(地方)“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1份);
4.(地方)“十一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计划(1份)
5.院校“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1份);
6.《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50份);
7.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1份);
8.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9.院校简介并附8分钟光盘(50份);
10. 院校2007年招生简章(50份)。
请各地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将以上材料联合报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其中,材料1以正式公文形式于8月5日前报至,其余材料于8月10日前报至。另外,材料2~8除以纸质形式上报外,还请将电子文档发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的电子信箱。
各被推荐学校必须于8月5日前,将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本校网站,设置访问权限,同时,将网址、登录名和密码发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电子信箱并电话确认。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职高专教育处。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电话:010 6609 6232 传真:010 6602 0758
电子信箱:sfgz@moe.edu.cn
本文件所有文字资料及表格可登录教育部网(www.moe.edu.cn)和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浏览并下载。
附件:
一、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推荐院校预审标准(试行)
  二、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
三、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名额表
四、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增额经费依据表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四日

附件:
一、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推荐院校预审标准(试行)
二、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
三、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名额表
四、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增额经费依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