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在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

作者: 日期:2011-10-18 08:53:44 浏览: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在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

鲁教职字〔2006〕15号


各市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文件精神要求,引导职业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推进教育制度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增强职业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开放性,现就在我省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学分制重要性的认识

在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是进行教育教学制度创新,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有利于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突出职业教育特色,满足不同学习者接受职业教育的需要。

有利于满足行业、企业订单式用人需要,实现学历教育与证书培训的沟通。有利于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沟通与衔接,促进学习的社会化、终身化和个性化,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增强办学活力和吸引力,加强教育教学活动与实际需要和劳动就业的联系。近几年来,有的地方已经在一些职业学校试行了学分制,取得了初步成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学分制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学分制进行工作。

二、建立与实行学分制相适应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一)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和训练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职业学校计算学分应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和训练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16至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以32至36个课时为1个学分。根据专业培养目标需要,现行的三学年制专业实行学分制后的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五年制或“三加二”学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270学分。

(二)推行学分制的核心在于课程改革。职业学校要改革课程结构,设置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合理确定它们的比例。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和主干专业课程。限定选修课是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与专业有关知识和技能的课程。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学校开设选修课的比例应在总课时的15至20%,学生任意选修课的比例不少于10%。

(三)调整文化基础课程教学目标,实施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教学。根据学习者的实际文化程度和劳动就业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利于学习者发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学习内容和学分。对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制定不同的教学目标和考核标准;允许学习者对文化课进行多次选择。文化基础差的学生可以通过多获得一些专业课的学分来补偿文化课缺失的学分。

数学、外语等部分学科可以实行分层次教学和走班制。

(四)优化专业课程模式,切实加强实践教学。根据职业类技能型人才成长的规律,积极探索和构建以综合职业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模块化专业课程体系。各地、各职业学校要加强校企合作,积极推进产教结合,开发与行业、企业用人要求结合紧密、与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对学习者就业有实际帮助的专业课程。要将实践教学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实践课程的权重,提高独立设置实践课程的学分。

(五)大力开发选修课程,增强课程的可选择性。要根据行业发展、企业需求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在专业大类下设置多个专门化方向,开发专门化方向的专业选修课程作为限选课程;跟踪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趋势,依据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开发形式多样的任选课程。鼓励学习者跨专业、跨学校选修课程和参加社会培训与认证考试,积极探索开展网络教育和在线学习。允许学生实行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六)探索建立选课制和选师制,促进师生共同成长。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积极探索和推进选课制和选师制,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尽可能多地提供学习、活动、实践素材,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选择课程或培训项目。鼓励学习者在选择课程的同时,选择任课教师,以引导和激励教师多开课、开好课,满足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和效率的需要。学校应向学生公布实施性教学计划和课程及相应学分,以供学生选择。

三、建立学分互认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率

(一)积极推进区域内学分互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区域内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制定各类职业学校之间的学分互认制度,指导校际间签订学分互认协议,进行相近课程的学分互认,并将学分互认作为职业教育集团建设的重要内容。应积极探索建立职业学校学分累积和转换信息系统(学分银行),建立职业学校学生的学习和职业实践经历信息库,逐步推进区域间的学分互认,形成全省职业学校学分互认体系。

(二)对于从高中阶段其它类型学校转入的学习者和具有其它层次学历或职业实践经历的学习者,在出具有效证明或通过测试后,应承认其经历并折合成相应学分。学习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有效培训证书,可折合成相应学分。学习者获得的表彰和奖励,可承认一定的学分。学生在参加国际、全国或省部级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应酌情承认或奖励一定学分。学校应允许学生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相应学分。

(三)强化职业学校的培训功能,促进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面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开办夜校或周末学校,提供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学习者通过学习和培训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四、深化教学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学分制的顺利实施

(一)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根据我省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制度的要求,逐步扩大职业学校在招生注册、学籍管理、考试考核、学分承认、学制弹性、转专业、转学校、结业毕业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各职业学校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形成自我拘束、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

(二)改进和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要采用适应学分制需要的考试、考核制度和方法,重视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的监测和指导,职业学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改革评价的方法,加强对学习者实践技能的考核,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和导向功能。职业学校一般应采用学期(学年)课程成绩来评价学生学习的份量和成效,成绩合格者应取得相应学分。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三)改进和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职业学校应制定与实行学分制相适应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习者管理。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的考核,增加德育环节的学分,探索建立与智育学分并重的德育学分体系。学生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并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后,准予毕业,学校应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或之后,经学校批准,也可以选修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可获双专业毕业证书。对于跨学校选择课程的学生,其在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取得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总学分的60%。

(四)完善收费办法。实行学分制后,各校可以按学分向学生收取学费,即按国家规定的专业学年收费标准,计算出修完学业所需要的收费数额,然后与专业总学分进行换算,计算出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据此计算向学生收费。但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学费总额。

(五)使用优秀教学管理软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职业学校应根据《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教发〔2002〕27号)要求,按照推行学分制的需要,组织专家对有关教学管理软件进行测试和评议,优先选用优秀软件,提高教学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五、加强对推行学分制的组织领导

(一)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是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职业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认真组织对职业教育管理干部、职业学校校长、教学管理人员和广大教师的专题培训,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二)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推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推进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研究制定与推行学分制相配套的政策与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学分制推行情况。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推行学分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开展本地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制定本地区大类专业课程实施性教学计划,推进区域内学分互认,改革对职业学校的综合评价的标准与办法,督促检查各职业学校学分制推行情况。省、市职教教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学分制研究、宣传和专题培训工作,并做好推行学分制的指导和服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职业学校推广学分制的学习和宣传,使更多的学校和教师理解和接受学分制,使更多的企业、学生及家长认可和支持学分制,以利于学分制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三)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要制定本校推行学分制的实施方案,建立实施学分制的工作机制,完善与学分制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时总结实行学分制的经验和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职业学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切实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充分发挥学分制在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中的作用。要注意实行学分制给学校和学生管理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要加强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搞好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培训,加强实验实习基地等教学条件建设,开发和采用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确保学分制试点工作稳步进行。

(四)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整体推进学分制。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省级教学试点专业应率先实施学分制,创新管理制度,优化教师队伍,建立符合标准的实训基地,努力成为我省推行学分制的典范;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应积极借鉴典型学校的经验,深入进行学分制工作;一般职业学校可选择部分专业进行学分制的试点,积累经验后在全校推开。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应根据本文件要求,制订学分制试行方案,并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实行学分制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成教处联系。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