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高等职业学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带动高等职业院校深化教育改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精神,现将我省申报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院校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应为独立设置和在我省高职院校教学工作评价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高职高专院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领导能力领先。学校领导班子办学理念先进,具有战略思维、科学决策能力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 综合水平领先。学校办学定位准确,具备较好的师资、设备、经费等条件,教学质量好,就业率高,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教育教学改革领先。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形成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以就业为导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显著。 专业建设领先。专业建设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在教师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双证书”制度、课程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社会服务领先。积极承担面向区域产业发展的社会培训,主动为行业企业提供应用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在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二、申报材料内容 1.(地方、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2.(地方、行业)“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3.(地方、行业)“十一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设想; 4.《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 三、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申报该项目的高职院校务于十一月二十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式五份(电子版二份)报送至我厅高等教育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山东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宋伯宁 电 话:86161888-11108 地 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 邮 编:250011 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是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各高职院校要充分认识建设计划实施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全面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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