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11-10-18 08:56:15 浏览: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7]4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申报推荐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设重点

(一)院校综合建设

示范高职建设要以提高学校综合实力为目标。在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上起到模范带动作用;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上成为改革的先锋;在学生职业技能和素质的全面养成、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就业指导与服务上树立起标杆。2007年度国家示范高职建设以农业技术(一产类)、制造业(二产类)和制造类服务业(部分三产类)为工作重点,兼顾国家规划及各地各行业的需求与发展。

(二)重点专业建设

示范高职建设院校要以专业建设为龙头,加强校企合作,落实以真实(企业)工作任务为载体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注重校内生产性实训与校外顶岗实习的有机衔接与融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虚拟工厂、虚拟车间、虚拟工艺、虚拟实验,为实训操作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提供有效途径;确保学生有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工作经历,加强对顶岗实习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实现顶岗实习与工作过程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加强“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在逐步形成由行业企业一线技术人员兼职讲授实践技能课程机制的同时,更加重视提高专任教师的综合职业素养与实践教学能力,并且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积极探索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的改革。

(三)社会服务能力建设

示范高职建设院校要按照企业需要开展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与企业合作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为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使企业和社会在分享学校资源优势的同时,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使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重视教师科技开发服务能力的培养,引导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区服务。积极开展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对口支援与交流,主动为区域内职业院校培训师资,促进地区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院校应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有三届以上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且在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评价中评估结果为优秀。

(二)申报院校必须面向地区支柱产业,坚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和办学定位,具有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良好的发展条件和较强的发展潜力,达到领导能力领先、综合水平领先、教育教学改革领先、专业建设领先、社会服务领先的入选条件(预审参考标准见附件1)。

(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的举办者要通过完善政策、健全组织机构和相应保障措施,支持推荐院校参加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特别是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应达到建设计划的要求,列入年度预算,能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三、申报要求、申报办法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要求

申报院校要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自评自查,并形成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方案和材料。

(二)申报办法

1. 院校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申请;

2. 院校举办者提交《创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工作方案》,方案必须包括对院校创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拟采取的包括配套经费落实等各方面的支持措施。

(三)申报材料

1. 院校正式申请(2份);

2. (地方、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份);
3. (地方、行业)“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份);

4. (地方、行业)“十一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计划(2份);

5. 院校“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2份);

6. 申报院校举办者的《创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工作方案》(2份);

7.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附件2)(10份);

8.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2份);

9.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

10. 院校简介并附8分钟光盘(10份);

11. 院校2006、2007年招生简章(各10份)。

报送材料时,院校除按规定份数报送外,还需将所有材料汇总成册并附上材料的电子文本。另外,为了便于网评,院校需将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本校网站,设置访问权限,同时将网址、登录名和密码发至指定联系人。

四、申报评审的程序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申报和推荐工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山东省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工作程序包括资格审查阶段、专家论证评审阶段和公示上报阶段。

(一)资格审查阶段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院校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院校进入论证评审阶段。

(二)专家论证评审阶段

论证评审的内容包括:

1. 听取院校办学情况汇报;

2. 按照“预审标准”进行预审;

3. 对《院校建设方案》和《院校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论证;

4. 对申报院校进行评议、排序。必要时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公示上报阶段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排名靠前的学校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推荐参加2007年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的评选。

五、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申报该项目的高职院校须于7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山东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张鹏程

电 话:0531-89967923

电子信箱:e37_zhangpc@sdzs.gov.cn

地 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

邮 编:250011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报推荐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单位,在申报和推荐过程中,必须是国家有关条款规定列为预审对象的学校,否则将自动失去参评资格。

(二)经过预审确定为推荐对象的院校,在公示及推荐期间,若发现有被国家有关条款规定不能列为申报和推荐的学校,将取消推荐资格,按预审后排出的顺序自然递补。

(三)各院校要实事求是地整理材料,一旦发现有虚假现象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向教育部和社会公开。

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是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各申报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二○○七年七月十日